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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让他们随便转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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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晴朗的上午,太阳炙烤着大地,长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其他的都好说,劳动仲裁中都已经确认了,而周云要举证证明的有两点,其中一点是,薪酬发放问题,而另一点是业务组成问题。

这也是劳动仲裁中的核心争议问题,郎心公司认为自已不负责薪酬发放,段立伟从事的不是他们公司的业务。

显而易见,你接单从平台上接,和我们也没有关系,所以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管理这个,确实是存在管理行为,这个没办法否认,因为在劳动仲裁中已经有了每周开会以及请销假聊天记录等等的证据。

请销假聊天记录和程序记录等等在劳动纠纷中的证明力度很大。

为什么呢,你看我不干活得和你请假,这证明了什么,证明你对我进行了管理对不对。

这也算是另一个小窍门吧,日常工作中有时候可以专门去请个假,病假事假都行。

不管公司批不批,这都算是有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你进行了实质性管理。

我们不是说要像那些“劳动碰瓷人”一样,就是明知道对方故意不签合同,然后入职收集证据,没多久就提起仲裁,要拿双倍工资……

公司可以请律师请法务来设计法律护城河,那劳动者同样要有自已的一套智慧,要在日常生活中稍微注意一下证据的收集。

这纯粹是一种自保的手段,省的到时候发生纠纷要起诉,结果连个证据都拿不出来。

劳动纠纷,但凡平时稍微注意一下,其实真的很简单,自已就能去做。

言归正传,现在周云已经有了充分证据,就是那两份合同。

首先就是洪泉公司和立下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该地区的外卖业务已经委托给了立下公司。

然后便是立下公司和朗心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明该项业务承包给了朗心公司,薪酬发放则是由立下公司委托自已的子公司构飞公司负责。

这样证据链就已经全了。

虽然用了那么多手段遮掩,但其实这个钱还是劳动报酬。

然后这个业务也确定是朗心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那就完美符合原劳动部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实体资格,没问题,完美符合。

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段立伟都得专门请假,那肯定是服从朗心公司的规章制度,然后从事的也是朗心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完美符合。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两份合同可以完美证明,确实是业务组成部分。

打官司就这样,根据规定收集证据往里套就行,谁套的更好,那就谁赢。

朗心公司和立下公司都没有请律师,这情况潘总专门找律师咨询过,基本上没什么翻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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