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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最高统帅权,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
第八条、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第九条、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作为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轨迹,清末的立宪政治原本会有一个比较体面的结果,但以载沣为代表的满清权贵不甘心放弃他们手中的巨大权力,拼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让其他政治势力掌权,这就孤立了自己,颠覆了自己。林广宇深知这种弊端,就决定在宪法颁布时就确定权利丰润体系。
理由很简单,丰润地越早就越主动,越主动则君上大权能抓得更多,如果当形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交权或让位以顺应时势时那就完全被动了。
林广宇基于对历史的经验总结和对未来的预知,果断做出了让渡的选择。在这部帝国宪法草案中,皇帝虽然依然总揽统治权,但这种总揽是受到限制、带有先觉条件的总揽,在宪法架构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为所欲为、乾纲独断。
皇帝以总揽统治权的名义,将西洋通行的三权分立演化为五权制衡,即在原有三权之外加上了统帅权与监察权,尤其是监察权一节,完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察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有权对司法、立法、行政、统帅其余四权予以监督,但在监督上述四权的过程中,监察权本身也在被监督之列。行政可以通过审计对监察院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对监察院的办案章程予以审核,监察院查办的案子没有司法权的介入和审判是无法完成最后处理的,而统帅权的监察则演化为军权的内在体系军队监察单独设立机构,由大本营进行人事领导,由监察院进行业务领导,完全置之於双重监管体系下。
这就是创造性的不同
第三卷
第六十章五权制衡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首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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