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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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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属下的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按察使下之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则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至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一省,南直隶成立江苏、安徽二省,均设布、按两司,省制就比较合理而完整了。

明代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来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之府共有159个。每府设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设,正七品。下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明史职官志四说:“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有关文书,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为“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授,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谕吏部曰: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上谓吏部都察院曰:“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

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

州有二种,即属州和直隶州。属州的待遇与县同等,直隶州的待遇与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据大政记载,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诏州民户不满三千者皆改为县,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国尚有234个州。每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其职。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

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明代分全国县共1,171个。每县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明史职官志四说:

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

知县之下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马、巡捕之事。其属吏还有典史一人,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之职凡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丞簿。

阴中期以前,州县首官多从监生中选任。监生坐监后到吏部听选,前后经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时,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认为在任不久便将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后,惟图私利,没有治民之心。从明臣奏议所见,当时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议改从进士、举人中选拔年富力强、资质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实行。据梦余录所载,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学士高拱建议,从举人中选任,就选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

府县的杂职尚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这些都是有官而无禄,是明代创制而为清代相沿不革。

儒学

关于地方学校考课之事,自宋代设提举学事司始,元代则设儒学提举司,都是地方高级督学之官职。各府、州、县分设教授、学正、教谕。明初沿之,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以前为从九品。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学训导位在杂职以上。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诏天下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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